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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的问题

编辑:清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销售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得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该业务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需要按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

3、其他行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需要按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因此,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哪些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辅导期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相关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出口退税的;

4、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出现以上5种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四、辅导期纳税人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被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税务部门对公司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一般是多久?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因此,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行业为6个月。

六、如何知道一个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因此,要想知道一个企业是不是一般纳税人,看一下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就知道了。

七、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慎重,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再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就转不回来了。

八、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比如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这连续12个月就是一个经营期。

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吗?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单位或个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除自然人外,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如果需要继续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需要提交申请说明,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否则按相关期限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并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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